古婚姻法——“七去”与“三不去”…… – 女娲健康网

古婚姻法——“七去”与“三不去”……

古代也有“婚姻法”,内容主要是“七去”与“三不去”,不过是为男权主义者设置的。古代的离婚也像今天的离婚大战一样,也要有外遇啊感情不和啊夫妻生活不和谐之类的理由,不过这些理由都是为男同胞考虑的。

《后汉书•应奉传》的附注中,有这么一个故事——有个叫邓元义的人,他的父亲邓伯考是朝中的尚书仆射。邓元义先回了老家,他的妻子就留下来伺候婆婆,虽然非常孝顺,却不被婆婆所喜欢。婆婆整天把她锁在空房里头不说,还不给她足够的饮食,以至于邓元义的妻子身体一天比一天羸弱,但是她一点怨言也没有。有一天公公邓伯考感到奇怪,就问原因,他的孙子邓朗已经长大,懂事了,就告诉自己的爷爷,母亲没有病,就是一直吃不饱。邓伯考忍不住哭了,说道:“没想到婆婆对媳妇居然这么不好。”因此把邓元义的妻子遣送回家,劝其改嫁,后来邓元义的妻子嫁给了将做大匠(官名)的华仲。邓元义回来之后,有一次在路上看见坐车出游的妻子,告诉周围的人,这是我原来的老婆,不是她不好,而是我的母亲对她太残酷了。

以前的离婚也像今天的离婚大战一样,也要有外遇啊感情不和啊夫妻生活不和谐之类的理由,不过这些理由都是为男同胞考虑的(做一个古代的男人就是幸福哇),《大戴礼记•本命》记载: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翻译成白话:第一条是不孝顺父母,第二条是不能生育出男孩子,第三是乱搞男女关系,第四条就是嫉妒,第五条就是身染重病(因为这会增加男方的家庭负担和社会形象),第六条是多嘴多舌,第七条是盗窃。

房中养生学的主旨是固精养生,除了遵守性事的节度、“节之以礼,交之以时”外,古人还规定了性事生活的诸种禁忌及其注意事项。

欲不可绝

性是生物界的普遍现象,是一切生物繁衍的基础。有了性,自然界才有了朝气勃勃的生机,《易.系辞下》写道:“天地絪蕴,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孟子.告子上》说:“食、色,性也”,性是人的自然本能,如同饮食一祥,性欲是人的生理需要。”性需求和食欲一样是每个人应该获得满足的最基本要求。《老老恒言》说得好:“男女之欲,乃阴阳自然之道”。在古人看来,人的性欲不仅应该获得满足,而且应该顺应自然界的天地阴阳之道。所以,性与性欲是人的一种本能,是“造化自然之理也”。

对于人的性的这种生理需要,古房中养生家认为是不能戒绝的。葛洪《抱扑子.绎滞》说:“人复不可都绝阴阳,阴阳不交,则坐致壅於之病,故幽闭怨旷,多病而不寿也。……唯有得其节宣之和,可以不损。”强调男女阴阳交合不能人为地压抑,根本的方法是要遵守一定的法度,如果这种需要与欲望受到压抑,那么就会发生疾病,甚至使寿命缩短。《备急千金要方.卷二十八.房中补益》写道:“男不可无女,女不可无男,无女则意动,意动则神劳,神劳则损寿。……强抑郁闭之,难持易失,使人漏精尿浊,以致鬼交之病,损一而百也。”孙氏的提法是合乎实际的。未婚男子往往易发生遗精、滑精、精浊等病,其原因是意动神摇,精失闭藏所致。

关于女子,失其正常的交合亦会致病。《妇科玉尺.月经》写道:“昔人谓精至,十年无男子合则失调;未至十年,思男子合而不得,亦不调,不调则瘀不去,或溃而入骨或变成肿,故云室女忧思积想在心,则经闭而痨怯者多”,接着又写道:“愆期未嫁之女,偏房失宠之妾,寡居之妇,庵院之尼,欲动不能遂,感愤不得言,多有闭经之疾。”可见违背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强行压抑情感是有害的。关于这方面的道理,《三元延寿参赞书.欲不可绝篇》指出:“男子以精为主,女子以血为本,故精盛刚思至,血盛则怀胎。若孤阳绝阴,独阴无阳,欲心炽而不遂,则阴阳交争,乍寒乍热,久而成劳”。可见男女双方的性欲与性要求得不到正常的舒展,受到压抑,就会损害健康。《养生四要》说得好:“夫食、色,性也。故饮食、男女,人之大存焉。口腹之养,躯命所关。……设如方士所说,必绝谷,必休妻,而后可以长生,则枵腹之瘠,救死不赡,使天下之人坠厥宗者,非不近人情之惑钦”,由上可见,无论是从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分析,还是从养生防病方面衡量,人的性欲与性要求是不宜完全戒绝的。显然这个主张与禁欲主义是水火不相容的,一组调查资料表明,终身不婚与已婚者的平均寿命相比,后者笔前者长。足见古人的见解既合乎人情,也包含科学道理,事实上有节制约的房事有益于男女双方健康,被誉为长寿的秘诀。

不过最常见的离婚理由主要是第一条和第二条。

第一条所谓的不孝顺父母,往往是婆媳不和。曾经有首歌曲很流行,叫做《女人何苦为难女人》,堪称婆媳大战中媳妇的心声。

《礼记•内则》规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 可见“出妻”不是决定于丈夫,而是取决于公婆。

《后汉书•鲍永传》上说:“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连在公婆面前叱狗也要被“出”了,没天理啊!在这里为全体古代女性默哀三分钟。

而《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

鲍永、姜诗本来默默无名,由于孝母休妻,一下子出了名,永载二十四史,可谓是“赚翻”了。

至于《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钗头凤》中陆游和唐琬的悲剧,归根究底,也是因为第一条。

第二条是因为古代以子嗣为重。即便贤者如顾炎武,在《规友人纳妾书》中也写道:“炎武年五十九,未有继嗣,在太原遇傅青主,浼之诊脉,云尚可得子,劝令置妾,遂于静乐买之。不一二年而众疾交侵,始思董子之言,而瞿然自悔。立侄议定,即出而嫁之……”

因为无后的缘故而纳妾出妻,是得到整个社会舆论支持的,自然有不肖之徒因为喜新厌旧借这一条抛弃发妻。比如魏时有个平虏将军叫刘勋,他的妻子叫宋王,后来刘勋看上了山阳司马家的女儿,就以宋王“无子”而把她“出”了。其时,两人已结婚二十多年了,要“出”早该“出”了。

由于“七去”的解释权在男方,随意性很大,特别是口舌、嫉妒等条目,更是很主观的判断,可以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然而婚姻大事,关乎宗法人伦,礼教也不允许男方太过分地行使否决权,于是又规定了“三不去”。

什么是“三不去”呢?《孔子家语》上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

为什么呢?“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其实也就是民间流传的“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七去”、“三不去”据说曾载于汉令,今已不可考。唐律则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清律则规定:“凡妻无应出……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辑注云:“七出,于礼应出,三不去,于礼应留;义绝必离,姑息不可;七出于礼可出,未必即谓之应出,与义绝不同。”

可见事实上,法律对“七出”还是留下很大的宽缓的余地的。

古代也有“婚姻法”,内容主要是“七去”与“三不去”,不过是为男权主义者设置的。古代的离婚也像今天的离婚大战一样,也要有外遇啊感情不和啊夫妻生活不和谐之类的理由,不过这些理由都是为男同胞考虑的。

《后汉书•应奉传》的附注中,有这么一个故事——有个叫邓元义的人,他的父亲邓伯考是朝中的尚书仆射。邓元义先回了老家,他的妻子就留下来伺候婆婆,虽然非常孝顺,却不被婆婆所喜欢。婆婆整天把她锁在空房里头不说,还不给她足够的饮食,以至于邓元义的妻子身体一天比一天羸弱,但是她一点怨言也没有。有一天公公邓伯考感到奇怪,就问原因,他的孙子邓朗已经长大,懂事了,就告诉自己的爷爷,母亲没有病,就是一直吃不饱。邓伯考忍不住哭了,说道:“没想到婆婆对媳妇居然这么不好。”因此把邓元义的妻子遣送回家,劝其改嫁,后来邓元义的妻子嫁给了将做大匠(官名)的华仲。邓元义回来之后,有一次在路上看见坐车出游的妻子,告诉周围的人,这是我原来的老婆,不是她不好,而是我的母亲对她太残酷了。

以前的离婚也像今天的离婚大战一样,也要有外遇啊感情不和啊夫妻生活不和谐之类的理由,不过这些理由都是为男同胞考虑的(做一个古代的男人就是幸福哇),《大戴礼记•本命》记载:

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翻译成白话:第一条是不孝顺父母,第二条是不能生育出男孩子,第三是乱搞男女关系,第四条就是嫉妒,第五条就是身染重病(因为这会增加男方的家庭负担和社会形象),第六条是多嘴多舌,第七条是盗窃。

不过最常见的离婚理由主要是第一条和第二条。

第一条所谓的不孝顺父母,往往是婆媳不和。曾经有首歌曲很流行,叫做《女人何苦为难女人》,堪称婆媳大战中媳妇的心声。

《礼记•内则》规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 可见“出妻”不是决定于丈夫,而是取决于公婆。

《后汉书•鲍永传》上说:“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连在公婆面前叱狗也要被“出”了,没天理啊!在这里为全体古代女性默哀三分钟。

而《后汉书•列女广汉姜诗妻传》上说:“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谨,母好饮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尝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

鲍永、姜诗本来默默无名,由于孝母休妻,一下子出了名,永载二十四史,可谓是“赚翻”了。

至于《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钗头凤》中陆游和唐琬的悲剧,归根究底,也是因为第一条。

第二条是因为古代以子嗣为重。即便贤者如顾炎武,在《规友人纳妾书》中也写道:“炎武年五十九,未有继嗣,在太原遇傅青主,浼之诊脉,云尚可得子,劝令置妾,遂于静乐买之。不一二年而众疾交侵,始思董子之言,而瞿然自悔。立侄议定,即出而嫁之……”

因为无后的缘故而纳妾出妻,是得到整个社会舆论支持的,自然有不肖之徒因为喜新厌旧借这一条抛弃发妻。比如魏时有个平虏将军叫刘勋,他的妻子叫宋王,后来刘勋看上了山阳司马家的女儿,就以宋王“无子”而把她“出”了。其时,两人已结婚二十多年了,要“出”早该“出”了。

由于“七去”的解释权在男方,随意性很大,特别是口舌、嫉妒等条目,更是很主观的判断,可以说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然而婚姻大事,关乎宗法人伦,礼教也不允许男方太过分地行使否决权,于是又规定了“三不去”。

什么是“三不去”呢?《孔子家语》上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

为什么呢?“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其实也就是民间流传的“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七去”、“三不去”据说曾载于汉令,今已不可考。唐律则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清律则规定:“凡妻无应出……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辑注云:“七出,于礼应出,三不去,于礼应留;义绝必离,姑息不可;七出于礼可出,未必即谓之应出,与义绝不同。”

可见事实上,法律对“七出”还是留下很大的宽缓的余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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