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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娲健康网|健康新闻知识:仗义嫖客成功解救被逼卖淫女,该不该受到豁免?……健康小知识……

    16岁少女被逼卖淫 嫖客仗义相救是否处罚引争议   被迫卖淫半月,16岁新乡少女小敏被一名嫖客救了出来。嫖客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该不该受到处罚?类似的事件曾在网上引发争论。

  昨日,来自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的信息显示,强迫小敏卖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已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仗义”救出小敏的嫖客张某,被批评教育。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李鹏 刘静

  少女遭同学强迫卖淫

  16岁的小敏家住新乡,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了,没事就泡在网吧。

  7月8日下午,小敏在网吧碰到了同样辍学的同班同学张雷。与张雷一起的,还有3个男子。4人中,年龄最小的是16岁的张雷,最大的24岁。

  相仿的年龄,相同的爱好,几个人很快熟络起来,一起打起了网络游戏,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结束后,天真的小敏跟着4人一起来到张雷家睡觉。看着熟睡的小敏,张雷几人想到了一个发财的办法。张雷提议将小敏弄到洗浴中心坐台卖淫,赚钱让大家花。

  提议一出,立即得到了另外3人的一致响应。7月9日上午,张雷告诉小敏,要她天天跟着自己,到外地卖淫。小敏强烈反对,张雷示意其余3人给小敏点“颜色”看看。一顿拳脚之后,小敏哭着答应了。

  随后,张雷就跟朋友联系,为小敏找了一个从事卖淫的场所。7月9日22时许,张雷带着小敏乘上开往信阳市的火车。到了信阳市,小敏被安排在一家宾馆内卖淫。

  小敏每坐台一次收取客人100元,张雷等人就收取70元的提成,小敏自己留下30元。仅仅一周,小敏先后在宾馆内坐台15次,张雷等人获赃款1000余元。

  遇“仗义”嫖客获救

  由于小敏不适应信阳生活,7月20日下午,5人返回了新乡。到了新乡,张雷依然没打算放过小敏,他又开始为小敏联系卖淫场所。但没有洗浴中心愿意容留小敏坐台,张雷只好在宾馆房间内用电话为小敏联系客人。

  7月23日晚,张雷在酒店内与810房间的客人联系,称可以提供性服务。住在810房间的客人是一名中年男子,姓张,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

  看到客人只是和自己聊天,并没有其他行为,小敏就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面对一名尚未成年的少女,张某动了恻隐之心,次日凌晨时分,他带着小敏到新乡市卫滨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了案。

  民警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当天,张雷等几人被民警抓获。因涉嫌组织卖淫,几人随后被刑事拘留。目前,此案已经移交至检察机关。

  嫖客“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吗?

  早在2006年,福建泉州一肖姓男子也遭遇了与张某相同的事情,他也选择了报警。由此,引发了一场对嫖客的“仗义之举”的网上争论。

  当时,就有网友提出,嫖客的“仗义之举”是见义勇为。他说,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肖先生作为“嫖客”(承认去嫖娼,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

  再说,这样的举报同样要冒较大风险,凭经验来说,敢于如此胡作非为的“经营场所”,多与黑恶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与自己无关的受害人挺身而出,应该鼓励。

  还有网友建议奖励“污点义士”,并建立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

  网友总结奖励“嫖客”的理由包括: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现实的问题是:嫖是嫖,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不能混为一谈。根据规定:卖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处罚。

  但如果警方严格按规定走,今后还有哪个“嫖客”会自找麻烦去“见义勇为”?(大河网)

   嫖客解救卖淫女引来热议 大多数网友喊莫罚

  新闻事件
  功是功过是过
  嫖娼恶行理当受罚
  搜狐湖北省武汉市网友 罚归罚,罚的是他的恶念,奖归奖,奖的是他的善念。罚是以法律的名义,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强制力。奖可以是个人名义,有利于惩恶扬善。
  搜狐吉林省吉林市网友 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回头再奖励见义勇为基金5万元,功是功过是过。
  网友“wawa” 罚,也是对当事人的挽救。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相应的处罚,不是坏事,可最大程度地吸取教训。
  盛玉文博客 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不法之徒采取种种手段把良家妇女逼上娼妓之路,但对付逼娼行为光有警察队伍远远不够,只有嫖客才有第一时间发现无辜卖淫女,有机会报警救助她们。虽然嫖娼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但他们冒着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站出来拯救无辜卖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难得的举动。嫖客有时是肮脏的,但有良心发现的嫖客应该说是纯洁的。
  搜狐重庆市网友 羊脂球也可爱国,嫖客也有良心。他救了他的良心,是精神方面的回报与救赎,但仍然是违法行为,两者不对等,没有功过相抵之说,但的确可以减轻处罚。
  搜狐网友 嫖可嫖,非常嫖。救可救,一定救!没嫖反救。值得鼓励!
  良心发现难得
  冒险相救更需勇气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该嫖客的行为应当属于见义勇为,更不应受处罚。这个事件中,“嫖客”实际上并未对小敏进行嫖娼,而是对其动了恻隐之心,对这种恻隐之心是应该鼓励和弘扬的,同时该“嫖客”也没有进行嫖娼已经中止了违法行为,应当对其免于处罚。
  网友黎明 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肖先生作为“嫖客”(承认去嫖娼,实际上没有嫖娼行为发生),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见死不救的人比起来,显得尤为可贵。应加封为“污点义士”。
  网友“独怜幽草” 国家应该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应该奖励“嫖客”理由有四: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网友“炯贤” 小敏是不幸的,但也算是“幸运”的,因为遇到一个“良心发现”的嫖客,遇到能够伸张正义的警察。然而,还有多少这样的少女在从事着这样的“工作”。执法部门管理的缺失,折射出相当部分地区实际存在的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执法不严、工作不细,如果从更深层面来分析,违法犯罪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呢?
  年9月3日,湖南人刘机茂在广州火车站从屈某手中花3000元“买”了年轻女子阮某,带到番禺区新造镇北亭村出租屋强迫其拉客卖淫。当时,李某正巧在巷口吃面,看到打扮得花枝招展的阮某遂上前“交易”,进到屋后,卖淫女就“扑通”一声跪倒他面前,讲述自己被拐卖、被迫卖淫的悲惨遭遇,苦苦求救。李某听后怜悯之心顿生,放弃“交易”,李某离开时正遇巡警路过,便上前报警带路救出阮某。最终,刘机茂被番禺区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
  年1月22日,小刘常常听工地打工的安徽老乡抱怨,他们去找小姐开房时中圈套,被人盗走财物,敢怒不敢言。20岁的小刘火气很旺,决定自当卧底,几经周折终于将三名作案嫌犯人交送警方。但是,警察给他开出一张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书——小刘假戏真做的嫖娼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发现有违法的事情,不要自己充好汉盲目去处理,首先应该报警。
  年5月29日,一名自称姓肖的贵州男子冒雨赶到泉州浮桥派出所,声称自己独自到南安大霞美四黄村公路旁准备嫖娼,进入房间后,那名卖淫女模样的小女孩忽然跪地叫他“大哥”,哭诉说她原在广东打工,被人骗至泉州惨遭轮奸,然后被迫卖淫,每天接客二三十人,实在受不了,因此求他捎口信向警方求救。于是,肖先生交给她50元嫖资后,便匆匆赶来报警,民警根据其提供的情况,不费吹灰之力就捣毁这个淫窝,并解救出被逼卖淫的马小美。(新华网)

   嫖客勇救被逼卖淫女:是否属于“见义勇为”?

  一个是意欲嫖娼的成年男子,一个是被逼卖淫的未成年女子,按照常理来讲,当嫖娼行为完成之后,双方自然将相安无事。但因为男子良心未眠,善心萌发,于是,在听到少女的不幸遭遇之后,竟演出了一场英雄救美的故事。

  现在,这个故事已经演变成一条轰动网络的社会新闻。更重要的是,竟然由此而引申出了一个热门话题,也就是该男子的行为“究竟是见义勇为还是应该受到处罚”的争议话题。

  在这里,存在着这样一个逻辑关系:一是该男子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二是该男子的行为是应该受到鼓励还是处罚?三是警察对该男子的处理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该男子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按照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界定,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构成见义勇为的情形,必须符合一下三个要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在目前媒体披露的事实中,我们看到,该男子先是见到小敏年纪较小(感觉必有隐情),后是与其聊天(了解实际情况),再是萌动恻隐之心,最后是决定报案。显然,该男子从决定报案到实际报案的行为,一是为了一个未成年少女的人身安全,二是不顾个人安全可能受到报复、行为可能受到处罚、形象可能受到影响的情况,三是以勇于报案的实际行为同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作斗争。所以,无论是道德概念还是法律概念,其行为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其次,我们来看看该男子的行为是应该受到鼓励还是应该受到处罚?根据前述观点,也因为其行为的正义性和利他性,张某的行为完全属于见义勇为,所以应该对其进行鼓励,并要大力提倡类似的行为。有网友认为,应该奖励作为“嫖客”的该男子的行为,其理由包括: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我以为这些网友分析得非常在理,非常合理。如果从更高的视角上看,该男子不仅有良心、有善心、有爱心,更有法律上的权利理念。因为,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政府乃至全社会来说,“儿童利益最大化”不仅是一项国际准则,更是一种深入人心、惠及所有下一代的现代理念。对该男子来说,他可能未必考虑如此透彻,但他绝对考虑到了小敏这样一位正值花季的少女的未来。可见,该男子的行为不仅应该予以提倡,而且还应该予以鼓励,否则将有更多地少女面临厄运。尽管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作为“嫖客”的张某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受到的惩罚,仗义拯救花季少女,其勇气可嘉,义气可褒,正气可奖。相比那些见死不救的人,其行为显得尤为可贵。更为感人的是,张某尽管承认有嫖娼的目的,但实际上其嫖娼行为没有发生。从法律上来讲,其行为应视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中止行为。所以,无论是从张某决定报案的心态还是从其行为实际中止的状态来看,其行为都不应该受到处罚。

  最后,我们来看看警察对张某的处理是否得当、是否合理?既然其行为什么属于见义勇为,既然其行为应该受到鼓励,既然其行为不应该受到处罚,那么为什么警察还要对其进行处理呢?其行为是罪不当罚还是罪过相当?从目前的事实中,可以看到,尽管张某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之义举,但张某本身意欲实施嫖娼的行为毕竟还是一种违法行为,依照规定这种行为是应该受到处罚的。如何处罚呢?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卖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0元以下”的处罚。但是,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性质也出现了变化。因为张某的报警与救人行为确实保障了卖淫女的利益不再受到侵犯,使他人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也不再受到损害,因而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按照2006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就可以将其界定为“立功表现”而免予处罚。不仅如此,张某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已经形成中止状态,所以,更应该对其免予处罚。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张某没有实际中止,也没有见义勇为,其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我们还要看到,如果警察教条执法,谁能保证还有哪个“嫖客”敢于自找麻烦去“见义勇为”呢?于是,一种已经中止了的违法行为,一种属于见义勇为性质的正当行为,一种应该受到鼓励和提倡的有益行为,显然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简而言之,其行为属于罪不当罚,但并非罪过相当。更通俗一点说,这是一种功大于过的仗义之举。所以,警察对张某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免予处罚,完全正当,合乎情理,合乎法理。既有事实依据,更有法律依据。

  当然,嫖娼毕竟不是什么光荣的事情,卖淫更不是什么荣耀的事情。我们赞赏嫖娼男勇救卖淫女的见义勇为行为,但我们决非支持卖淫嫖娼行为。为此,我们在鼓励并支持各种各样的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乃至社会管理究竟面临什么样的难题与课题。

  于是,鼓励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打击什么,将是检验我们社会的试金石。(搜狐博客 千古洲)

  嫖客解救坐台小姐是真正的见义勇为

  16岁的小敏家住新乡,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了,没事就泡在网吧。在网吧里结交一些社会上的不良男女青年张雷等,被强迫卖淫供其上网玩乐,后遇一张姓嫖客,诉说其遭遇。张姓嫖客遂带其到派出所报案。张雷等被抓,张某也受到了警方的教育。

  此事一经报道便引起网友们的热议,截止本博写稿时,新浪网的调查66000多条调查中,竞有超过90%的人认为是见义勇为。丑人也认为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从这一定义上来看,这一张姓嫖客也是出于保护小姐的人身安全考虑,而不顾自己被抓,被处罚的危险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

  人们之所以认为张姓嫖客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有另一个原因,是因为他比那些花大价钱专门去嫖宿幼女的禽兽不如的官员的品格要高尚一些,起码他还有一些人性,懂得怜香惜玉。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让嫖客去检举卖淫嫖娼,解救卖淫女,我们国家卖淫女的数量只会增多,不会减少。(网络小丑星)

    豁免“污点义士”符合法治精神

  新闻背景: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警方对张某批评教育后没有进行处罚,引发了一些争议。(据8月11日《河南商报》)

  警方只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而没有进行治安处罚,是合理和合法的。且不说张某并没有实施嫖娼行为,即使是实施了,也可以作批评教育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张某解救小敏的行为既属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违法行为,也属于有“立功表现”,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当然可以不处罚。

  从法律功能上讲,不处罚张某符合法治精神。法律具有引导、教育、惩罚等功能,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张某进行处罚,那么,这就无形中引导那些潜在的嫖客对于这种违法现象应当视而不见,因为见义勇为的结果是惹火烧身,这样的处理就无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

  对于张某不但不应当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还应当予以奖励。要像一些网民所提出的要建立“污点义士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而且,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更多的嫖客和准嫖客出手相救。毕竟,比起解救被强迫卖淫者来说,嫖娼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解救的“功”远远要大于嫖娼违法的“过”。

  如今,强迫卖淫事件并不少见,比如近期媒体报道的就有:湖北通城两名少女因为被强迫卖淫从5楼跳下逃生;广东东莞一名少女为逃避强迫卖淫跳楼逃生……这一切昭示我们,像张某这样的“仗义”嫖客是太少而不是太多。只有在执法上做到“宽严相济”,甚至完善我们的法律,建立“污点义士”之类的制度,才能让更多有污点者站出来共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沈阳晚报 杨涛)

  向嫖客学习见义勇为何等荒唐?

  嫖客终究是嫖客,不能因为他一时良心发现就不再是嫖客,也不能因为他成了举报人就免除了所有罪过,还要为其佩戴大红花按见义勇为的勇士来对待,这岂不荒唐?卖淫嫖娼本来就是违法行为,所谓的“见义勇为”充其量只能算是一时的良心发现,根本谈不上什么“见义勇为”。如果说这种举报有利于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现象实施打击,只需按照法律程序对当事人将功补过,对其卖淫嫖娼行为免予或减轻处罚,又何谈什么“应该给予奖励”呢?

  分析张某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是他没有嫖娼,而是他已经嫖娼,这次举报行为是因为他看到卖淫女处境可怜,激于良心和义愤,才发了善心去举报,如果他嫖娼的对象是另一个卖淫女,相信他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违法者,对于这种违法者实施奖励,岂不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如果把这种行为也界定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恐怕也就彻底变了味了。

  有网友说:虽然嫖娼不是一件光荣的事,但他们冒着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站出来拯救无辜卖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伟大的举动。嫖客有时是肮脏的,但有良心发现的嫖客应该说是纯洁的,毕竟他们的“嫖娼之良心发现精神”能与犯罪行为做斗争。这简直就是匪夷所思的“理论”,卖淫嫖娼无论管是卖淫者还是嫖娼者,都是一根脏绳上拴的两只脏蚂蚱,肖先生与组织卖淫者的关系只是大巫与小巫的关系,五十步与百步的关系,统统都是违法者,卖淫买春本身都是犯罪,怎么能说他是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呢?他所实施的是违反法律、违反社会道德的嫖娼行为,他的举动又伟大在何处呢?说他纯洁,这不过是脏水里冒出了一个小泡泡,又能纯洁到哪里去呢?

  因此,应当澄清嫖客举报与守法公民举报的差别,应当分辨见义勇为与良心发现后有立功表现的差别,应当区分奖励与将功补过的差别,否则,向嫖客学习见义勇为,并标榜其为“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就是一笔混淆黑白的糊涂账。(浙江在线 李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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