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好散离婚相当自由的唐朝婚姻制度……
在古代中国,讲究礼法。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牵扯很多,只有一个朝代例外,就是唐朝。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好聚好散离婚相当自由的婚姻制度,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
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到了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在相关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过在夫逃亡时,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
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在离婚书末尾,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尽量好聚好散。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据《白居易集》记载,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
在宋代就有记载,不少女囚在进了牢房之后不久就畏罪自杀。是什么原因导致古代女子宁死也不坐牢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古代针对女子的刑法,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在古代女子的地位是非常低的,低到被当作货品卖来卖去,但是因为古代女人思想保守,所以她们肯定成受不了这样的身心折磨,那么她们就只能选择活活饿死。
在宋代,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如果女人犯错上公堂被打板子的话,就必须要脱了裤子挨板子,而大家都知道,公堂外面都会站很多街坊,那得是一件多丢脸的事情啊。在古代女子的保守思想里怎么能承受得了别人茶余饭后的讨论点都是你。
还有,在牢房里也是煎熬。不光各种酷刑折磨人身心,还有各种各样的狱卒,你们懂的,在那种地方被欺凌、欺辱是肯定有的,对于在古代把贞洁看得比天还大的女子,觉得进牢房不如自行了断,保留个贞洁,全家也不会因为她而受尽嘲笑。
所以古代女囚犯都宁愿去自杀,也不愿意在牢房里苟延残喘活下来。其实按现在的视角来看,还是因为古代女子的地位太低。
古代针对女子的刑法
第一种刑罚:骑木驴
这种刑罚只针对女性,而且是对于那些陷害杀死自己的男人的女囚犯使用,为了杀猴儆鸡,以此来警惕那些想要谋杀亲夫的女性。其实这种刑罚并不是一种死刑,这只是一种附加刑,但是这虽然不会让犯人立刻致死,整个过程往往比死刑承受的痛苦还要多,所以,往往还没执行死刑,犯人就被折磨死了。
第二种刑罚:洁衣
通过图片就可以看出来,这是专门给女犯人穿戴用的,这一刑具往往给的是那些不遵守妇道的女囚犯用的,没有钥匙是根本打不开的,可见古代女性后无尊严可谈,除了承受金属深深嵌入身体的痛苦还要承受心理的折磨。
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东汉的冯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评。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
至于一般农村,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再娶的负担也很重。此外,名分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义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轻言离婚。由此可知,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维持上,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
在古代中国,讲究礼法。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牵扯很多,只有一个朝代例外,就是唐朝。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好聚好散离婚相当自由的婚姻制度,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不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
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到了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在相关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且妻妾不能擅去其夫,不过在夫逃亡时,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当时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
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在离婚书末尾,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尽量好聚好散。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三从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据《白居易集》记载,妻子给在田里耕种的丈夫送饭时,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便把饭菜送给父亲吃。
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东汉的冯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评。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
至于一般农村,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再娶的负担也很重。此外,名分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义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轻言离婚。由此可知,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维持上,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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